为了向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集聚区及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利)托管服务,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条 知识产权托管,是指根据各类集聚区、中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或运营的需求,受行业主管部门、集聚区或企业委托,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协会(或与专业机构的服务联合体)为企业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第二条 在托管过程中,为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专利挖掘、商标及专利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维权、风险预警、品牌宣传和建设、人才培训等一揽子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由于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知识产权事务的工作量、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等存在差异,知识产权托管应量身定制,一般分为完全式托管和部分式托管。
1.完全式托管。面向集聚区提供基础性专利导航、专利数据统计、行业专利分析,以及面向未设置知识产权机构或人员的小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流程支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
2.部分式托管。面向已设置知识产权机构或人员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以下服务:知识产权布局、专利挖掘、权利维护等服务,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国际商标专利注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维权及保险类服务,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等增值服务。
第四条 知识产权托管的目标,是引导、推动各类企业不断提升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能力,进而推动企业向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成长。
第五条 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1.入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遴选的服务机构名录,为企业制定托管方案、开展托管服务,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报托管绩效。
2.通过招投标程序或主动洽谈,为集聚区、中小微企业制定托管方案,根据合同约定,向集聚区及中小微企业开展托管服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为集聚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完全式知识产权托管,协助建立集聚区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档案)。
2.根据有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为企业提供符合其需求的部分式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3.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托管方案和服务内容,分析托管工作效果,向委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4.承担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七条 知识产权托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申请、预警、规划等基础性服务和咨询服务能力。
2.拥有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专业团队,且从业人员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诚信经营原则的不良记录。
3.拥有具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合作资源,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交易中心等,上述机构具有开展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与集聚区、企业沟通,确定具体托管方式和内容,双方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内容、考核办法、责任义务等。根据协议约定,为集聚区、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托管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第九条 组织集聚区及企业召开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说明会,介绍知识产权托管的目的和意义,同时介绍托管的思路和内容。
第十条 在对集聚区、企业开展托管服务的过程中,定期分析托管的服务效果,或根据需要,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托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应重点衡量受托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即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应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以及作为知识产权受让人的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受让合同。
第十二条应重点衡量受托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即随时监测和考察受托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有效性),并协助委托人应对可能出现的无效宣告、诉讼等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应向委托单位及时提示知识产权托管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受技术发展或市场不确定等因素影响,知识产权可能遭受贬值或经济损失;受非因托管服务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对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导则由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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