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DB11/T 937—20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与DB11/T 937—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基本要求”一章(见第4章);
——增加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见4.1.2);
——增加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见4.1.7.2);
——增加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见4.1.7.3);
——增加了知识产权资源保障(见4.3);
——增加了知识产权经费管理(见4.3.3.2);
——增加了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见4.3.4);
——增加了“知识产权工作”一章(见第7章);
——增加了专利检索时机和方式(见7.1.1);
——增加了商标检索(见7.1.2);
——增加了专利规避设计(见7.1.1);
——增加了知识产权申请(见7.2);
——增加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见7.5.2);
——增加了知识产权涉外贸易(见7.5.4);
——增加了知识产权运用(见7.6);
——增加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见7.7);
——删除了成果保护形式要求(见2012版的8.1.4);
——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公布!(2021.7.1日起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评价(见8.1);
——删除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见2012版的第11章)。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东起 李钟 周立权 徐海龙 李军 冯忠民 张檬 韩鸿飞 倪昊 李卯 刘立堂李东芳 陈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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