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并在北京市司法局备案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调委会的宗旨是通过开辟多元化调解渠道,以人民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数字技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调委会由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负责组建,办公地点设在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305。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委员六人。除委员外,调委会可另聘调解员和调解助理。
第六条 调解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丰富的法律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和较好的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二)有大学本科(含) 以上学历或中级(含)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法律或知识产权工作五年(含) 以上从业经历;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等公益事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调委会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理法院、行政机关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纠纷。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知识产权调解咨询、培训等服务。
(三)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成因和发展规律,形成典型案例。
(四)开展京津冀知识产权调解区域合作,强化与其他省市的知识产权调解协作。
(五)其他与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调解程序及实施
第八条 调解的申请
当事人依据章程申请调解时应当向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二) 申请方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 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四)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调解的受理
调委会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一经受理以后,视为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接受调委会调解。
第十条 调解员的选(指)定
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确定后,应将调解员名单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及时通知调解员本人。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一方认为调解员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可以在调解员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调委会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调委会经核实后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调解方式
(一)调委会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调解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到场,或者调委会认为不必要到场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电话或网络云调解。
(三)无论采取何种调解方式,调委会均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调解员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共同确定调解期限。
第十三条 调解员通过各方当事人的相关材料研究案情,对各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依据案情、有关证据提出调解初步意见,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及调委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调解程序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
(二)调解规定时间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三) 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四)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五) 不适合调解标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不公开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2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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